作為北京市地方標準,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外發(fā)布的《停車場(庫)運營服務規(guī)范》,已在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該規(guī)范提出,電動汽車泊位不少于10%,燃油車占電動車泊位,停車場可多收停車費。
北京最新出臺的《停車場(庫)運營服務規(guī)范》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泊位提出了明確要求。
其中,具備電源條件的既有公共停車場、駐車換乘停車場應按照不低于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
公共停車場、駐車換乘停車場按照不低于10%車位比例設置電動汽車泊位,少于10個停車位的小型停車場按照不少于1個專用泊位的原則劃定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停車場對于占用電動汽車普通泊位的燃油汽車和充電完成后超過一個計時單位仍未駛離的電動汽車,可采取階梯式價格標準進行收費,單位時間收費最高不超過普通車位當前收費標準的150%。
據介紹,該服務規(guī)范是北京市地方標準。地方標準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但對停車行業(yè)有較大指導意義。
北京燃油車占用電動汽車泊位現象普遍
新的《規(guī)范》,對停車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硬件方面的提升外,還要求停車管理員要對燃油汽車和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進行分類停車引導。今年4月、7月,北京市相繼出臺《電動汽車充電站運營管理規(guī)范》《停車場(庫)運營服務規(guī)范》,但記者調查發(fā)現,目前北京燃油車占用電動汽車泊位的現象仍然存在。
在記者走訪的停車場中,大多數停車場都有或多或少的燃油車占用電動汽車泊位現象,導致電動車車主無法充電。
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運營管理規(guī)范》的規(guī)定,人工輔助充電的電動汽車充電站內,工作人員應對充電站內停車環(huán)境進行管理,避免燃油車占用電動汽車泊位影響正常充電活動。事實上,停車場管理員在執(zhí)行管理的過程中,仍然存在未及時發(fā)現占位車主、車主占位未留下聯系方式以及車位不夠等諸多現實原因,導致燃油車占電動汽車泊位現象頻發(fā)。
北京停車“新規(guī)”仍需多維度完善
規(guī)范實施后能否起到應有的效果?制度層面還有哪些方面亟待完善?
北京市自4月1日起已經開始實施新版《電動汽車充電站運營管理規(guī)范》,規(guī)范要求充電站運營商“引導燃油車不得占用充電專用泊位”。按照要求,目前北京一些停車場已經開始使用技術手段,設計了更高效的充電樁。與人工引導相比,“技術引導”更有效。比如北京的亦莊文化園駐車換乘停車場,這里的電動汽車泊位安裝了車牌識別系統(tǒng),如果不是綠牌車,地鎖不放行。
《停車場(庫)運營服務規(guī)范》中還提到,將對占用電動汽車泊位的燃油汽車采取階梯式價格標準進行收費,但也規(guī)定了上限,即“單位時間收費最高不超過普通車位當前收費標準的150%”。專家認為,政策上仍然有許多方面可以完善。
北京工業(yè)大學城市交通學院院長 陳艷艷:我覺得在增量方面可能更需要通過一些政策,包括一些財稅政策,鼓勵停車場來增設充電樁,包括在運營中間也需要一些財稅的支持來進行增量。另一方面就是盤活存量,我覺得一方面要加強監(jiān)管,包括利用一些智能化的手段能夠去實時監(jiān)測到哪些樁位被燃油車所占用了。
責任編輯:孫遠進 校對: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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